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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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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假药 销售 应用 劣药
年,卷(期) 2009,(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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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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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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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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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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