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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由于该条文的规定比较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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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执行中的适用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财产 债务人 物权法 法律文书 债权人利益 执行程序 当事人 人民法院
年,卷(期) 2009,(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3-107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2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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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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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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