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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4.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能否认定为商业受贿? 答: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一些人采取给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情妇(夫)或者其他与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办理受贿案件意见>第11条的规定,这些人员称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方式感谢或者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对此种行为定性分歧较大.有的认为,"安排工作"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接受"安排工作"不能认定为受贿.有的认为,工作和工资是挂钩的,接受"安排工作"就等于是接受财物,可以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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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七)
来源期刊 中国监察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9,(8) 所属期刊栏目 业务顾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57
页数 5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韩耀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61 272 11.0 14.0
2 王文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1 34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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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监察
半月刊
1001-2109
11-2474/D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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