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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第七条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遥相呼应,为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准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如何利用有限的时间,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完成必要的审验程序,出具恰当的验资报告呢?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已历十年,对与验资有关的准则由陌生到熟悉,从生搬硬套到灵活应用,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在此,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结合我们事务所对以货币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审验以及自己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理解作一介绍,供同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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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以货币出资增加资本审验的经验与体会
来源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货币资金 实收资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出资 单位 股东 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 审验
年,卷(期) 2009,(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8
页数 4页 分类号 F233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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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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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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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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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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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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