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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情谊行为与合同的界限划分及前者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联,具有重要的法学研究价值。情谊行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不具有法效意思,其认定应借鉴德国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英国法庭的协议类型区分方法,并对其进行类型化。情谊行为的法律意义分为消极法律意义和积极法律意义,前者系情谊行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系情谊行为阻却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情谊行为的不履行和不当履行均可能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情谊行为不履行造成相对人纯粹经济损失的,只有行为人故意造成损害方才承担侵权责任;情谊行为不当履行造成相对人损害的,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应适当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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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情谊行为
来源期刊 私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情谊行为 认定标准 法律意义 赔偿责任
年,卷(期) 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7-176
页数 20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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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永霞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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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
认定标准
法律意义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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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私法
半年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理科5号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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