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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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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证据 行政机关 负责人 当事人
年,卷(期) 2010,(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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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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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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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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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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