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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本市公民2009年4月1日前在本市私自收养子女的,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被收养的子女年满14周岁或收养人符合《收养法》一定条件的,将可在取得《收养登记证》后,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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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北京私自收养子女者可按新规定为孩子落户
来源期刊 东北之窗:上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养子女 北京市 孩子 《收养法》 《通知》 落户手续 2009年 2010年
年,卷(期) dbzc_2010,(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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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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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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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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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之窗
月刊
1006-3161
21-1239/Z
16开
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15号报业大厦9楼东北
8-582
198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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