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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客票行程单系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履约证明,具有发票性质,而非成立要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电子客票出票时成立生效,行程单的真假或有无皆不影响合同成立及效力.航空公司及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退票业务,特别是非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应当查验本人、行为人的身份证件后方能办理.未留存相关证据且本人拒绝追认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订立合同和解除合同系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中未履行谨慎义务与合同解除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减抵擅自解除合同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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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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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电子客票下合同成立与承运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认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解除合同 电子客票 合同成立 承运人 旅客运输合同 航空公司 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
年,卷(期) 2010,(12)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0-73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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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正新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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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解除合同
电子客票
合同成立
承运人
旅客运输合同
航空公司
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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