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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所开发商品房被迫搁置了多年.2009年被本公司整体购买后,以本公司名义继续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证书才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A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由于未达到竣工条件,不能取得房产初始权属登记,导致本公司受让该公司的烂尾楼也就不存在房屋权属.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受让的烂尾楼是否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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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受让烂尾楼是否缴纳契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烂尾楼 契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 缴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年,卷(期) 2010,(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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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烂尾楼
契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
缴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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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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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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