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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以作为的行为方式默示地与他人进行了参与犯罪的意思联络,构成事中共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状中规定采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只能是在他人犯罪以后实施了帮助行为的事后连累犯,虽与共同犯罪有牵连或连累关系,但依法只应成立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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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事中共犯与事后连累犯的处断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连累犯 共犯 共同犯罪 帮助行为 意思联络 行为方式 单独犯罪 他人
年,卷(期) 2010,(18) 所属期刊栏目 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60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14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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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庆茂 5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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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连累犯
共犯
共同犯罪
帮助行为
意思联络
行为方式
单独犯罪
他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总下载数(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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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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