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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16日,大连市公安局规定,凡是在具有火灭、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凡是发生有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大影响火灾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液化气罐或在商场市场经营、销售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用明火的,对有关责任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通等动态性隐患屡治不改的,一律从重处罚。对所有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则上按上限执行。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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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大连:危险场所用明火一律拘留
来源期刊 东北之窗:上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共娱乐场所 化学危险品 行政拘留 大连市 经营管理人员 火灾隐患 消防机构 市场经营
年,卷(期) 2010,(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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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共娱乐场所
化学危险品
行政拘留
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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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
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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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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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东北之窗
月刊
1006-3161
21-1239/Z
16开
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15号报业大厦9楼东北
8-582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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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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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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