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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把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为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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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依据力促社区矫正由全国“试行”到全国“实行”
来源期刊 中国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法律 法律形式 有益经验
年,卷(期) 2011,(12) 所属期刊栏目 来稿摘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6-106
页数 分类号 D926.7
字数 1599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329X.2011.1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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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艳玲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工作研究室 22 67 5.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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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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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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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司法
月刊
1009-329X
11-4102/D
大16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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