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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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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扣税凭证 抵扣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逾期 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
年,卷(期) 201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0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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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扣税凭证
抵扣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逾期
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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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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