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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33条禁止投保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之规定,存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保护不利的缺陷.因此,有必要时该禁令予以适当调整或解除,以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补救该禁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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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保险法第33条的考量谈法律禁止性规则与社会公平的博弈
来源期刊 金卡工程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禁止性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道德风险
年,卷(期) 2011,(6)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视野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1
页数 分类号 F124.7
字数 2951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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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禁止性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道德风险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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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金卡工程
月刊
1671-2498
44-1541/T
大16开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厅大院3号楼307室
199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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