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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放水污染物又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不能仅仅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实施处罚。如果这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则完全属于两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应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进行合并处罚。如果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所谓的牵连关系,也不应该仅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进行处罚,而是同时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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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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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选择适用问题探讨
来源期刊 公民与法:综合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 超标排污 超量排污 行政处罚
年,卷(期) 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8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66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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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朱谦 苏州大学法学院 68 817 15.0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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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
超标排污
超量排污
行政处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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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公民与法(综合版)
月刊
1006-7590
41-1233/D
大16开
郑州市金水路东段(省法院内)
200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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