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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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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第五章第五十四条
来源期刊 湖南安全与防灾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 采矿设备 生产活动 关闭 设施
年,卷(期) 2011,(12) 所属期刊栏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选编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1
页数 分类号 F270
字数 1200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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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
采矿设备
生产活动
关闭
设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湖南安全与防灾
月刊
1007-9947
43-1269/N
32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
42-311
199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391
总下载数(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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