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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因撞到了货车掉落的挡板等物品而导致车辆受损,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3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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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撞上挡板致车受损 高速公路公司判赔
来源期刊 伴你同行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高速公路公司 高速公路经营 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管理单位 财产损失 蚌埠市
年,卷(期) bntx_2011,(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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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高速公路公司
高速公路经营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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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管理单位
财产损失
蚌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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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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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61
44-1495/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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