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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电话营销保险产品是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在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时.应当坚持合同双方缔约能力衡平原则和必要的合理性原则,判断的标准在于保险人之说明是否达到使投保人明确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影响说明效果的因素包括说明的客体、说明的对象和说明的梯度,不同说明方式的说明力具有不同的强度。个案中,评价保险人应当采用何种说明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两项因素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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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电话营销保险模式下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说明义务 电话营销 保险人 保险模式 保险销售模式 说明方式 合理性原则 保险产品
年,卷(期) 2011,(18)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6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2.16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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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晓君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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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说明义务
电话营销
保险人
保险模式
保险销售模式
说明方式
合理性原则
保险产品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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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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