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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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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销售货物 生产经营活动 销售发票 收款方式 销售收入
年,卷(期) ns_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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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销售货物
生产经营活动
销售发票
收款方式
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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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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