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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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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滞纳金条款的适用时间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适用时间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 金条 限期缴纳 用人单位 征收机构 行政部门
年,卷(期) 2011,(10) 所属期刊栏目 权益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6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551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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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适用时间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
金条
限期缴纳
用人单位
征收机构
行政部门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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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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