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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土地出让收益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虽然预算法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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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以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来源的利弊
来源期刊 中国审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政府性债务 土地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收益 地方政府债券 利弊 偿债 法律法规
年,卷(期) 2011,(21) 所属期刊栏目 广角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123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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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鸿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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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政府性债务
土地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收益
地方政府债券
利弊
偿债
法律法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审计
半月刊
1002-5049
11-1241/F
大16开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5号楼
82-283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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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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