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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了证券发行都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这使得在美国证券法中原本与非公开发行核准豁免相配套而设立,《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非公开发行一般性劝诱禁止的规定失去了继续存在的逻辑基础和实际效用。从发行核准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与行政监管收益成本两方面衡量,说明了我国建立证券非公开发行核准豁免的必要性。并结合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对公开发行的界定标准提出了重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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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度调整边界的重构——兼评《证券法》第十条的适用
来源期刊 特区经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经济法 证券发行 私下投放 特定标准
年,卷(期) 2011,(11) 所属期刊栏目 股市众议园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3-136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32.5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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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章一春 6 11 2.0 3.0
2 翟丽媛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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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经济法
证券发行
私下投放
特定标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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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特区经济
月刊
1004-0714
44-1032/F
大16开
广东省深圳市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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