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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字库厂商的字库软件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字库软件所形成的单字则允许公众自由使用,这种权利格局是较为合理的,产权清晰,利益平衡。但从实定法的角度看,结论未必这么清晰。论证计算机字体应受保护可以找到清楚的法律依据;论证其不应受保护的论述却不是那么直接易懂。在法律的模糊处,似乎两者都能成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双方所采用的知识产权正当性话语在源头上就存在对立。这个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尤为严重,因为著作权法对权利的边界无法准确界定。“独创性”、“公有领域”、“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都是模糊的概念。但也正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弹性,才使得这个内部矛盾重重的制度得以幸存。这种模糊性恰恰提供了运用功利主义观点解释法律的空间。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应该运用“独创性”和“公有领域”等概念提供的弹性来实现公共福利的目标。而如果要更确定的解决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困局,最好的方式还是借鉴各国的做法,通过立法明确将之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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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困局——方正诉宝洁案的法理思考
来源期刊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计算机字体 方正诉宝洁 独创性 正当性
年,卷(期) 201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88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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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贤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4 27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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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
方正诉宝洁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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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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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新港西路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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