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到宋朝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最高峰.但就是在宋朝也始终存在着法律诚信缺失、司法不公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法只不过是拥有无限权力的皇帝统治臣民的工具,皇帝可以因时因地因人而随意颁布或变更法律.具体到宋朝,由于皇权的随意更改法条和滥用赦免权,士大夫党争的激烈,权臣的恃权弄法,严重损害着立法的诚信;在司法领域,由于各级官府及其众多的官吏,或观望上司,或恃法索贿,视法律为虚文,违法刑讯、枉法曲断现象有禁不止.更有甚者,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或中饱官吏私囊,地方官员和胥吏将审案断狱当成敛财的良机,不问是非曲直,一味借机敛财.而负有监察之责的御史、监司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监察职责,反而不法不义更甚于州县.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迷信权力,无视法律,实力的官宦、胥吏、豪右、富民等往往请嘱公事,贿赂公行,玩法害民;而普通百姓要么有冤无处诉、祈盼青天大老爷,要么挺而走险,以暴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