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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 一审:(2010)南法行初字第20号 二审:(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101号 [案情] 原告:朱伟杰.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告朱伟杰诉称,2001年3月其与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广州市番禺黄阁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黄阁镇蕉门工业区(即番中公路南侧路旁),土地面积7765.25平方米(包空),红线内面积62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使用年限以国土部门批准的50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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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通知的可诉性认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2,(12)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60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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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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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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