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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房二卖出现的主因是不动产交易中债权合意的达成与登记行为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究其根源在于出卖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对已出现的一房二卖,除特殊情况下后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布无效外,原则上所有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多个合同的履行应由出卖人自愿选择,强制性的规定履行顺序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缺陷。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事前预防,应建立付款中间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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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适用与规制
来源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一房二卖 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 付款中间人制度
年,卷(期) 201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8-142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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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宋晓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4 5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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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一房二卖
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
付款中间人制度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双月刊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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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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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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