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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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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来源期刊 天津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欺诈 胁迫 善意取得
年,卷(期) 2012,(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25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11594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4-828X.201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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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耀东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2 114 6.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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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通谋虚伪表示
欺诈
胁迫
善意取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法学
季刊
1674-828X
12-1416/D
大16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5号
199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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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被引数(次)
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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