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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7月9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简称《公告》)称,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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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增值税虚开免于二次征收
来源期刊 新理财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 税务机关
年,卷(期) 2012,(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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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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