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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事变更的核心是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而陷入履行困难的境地时,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赋予其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事嗣后发生变更的情形和当事人自始对该类情事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形,当事人均不构成主观上的可归责性,情事变更制度在内部构成上包括客观嗣后变更和主观认识错误两方面,其与不可抗力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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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我国情事变更制度的体系构成
来源期刊 科学时代 学科
关键词 情事变更 体系构成 可归责性
年,卷(期) 2012,(22) 所属期刊栏目 社科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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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2588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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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情事变更
体系构成
可归责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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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科学时代
半月刊
1005-250X
46-1039/G3
16开
北京市
24-165
199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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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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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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