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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失的客体'系德国法学之术语,它是指过失所涉及的内容。[1]我国民法学界对此并未形成统一的称谓,史尚宽先生称之为'过失之所在',[2]苏永钦先生称其为'过失的范围',[3]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的评价对象'。[4]在中国民法学界,过错作为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5]是对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注意状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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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权法上过失的客体——一种解释论模式的检讨
来源期刊 北航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评价 客体 主观 先生 状态 法学界 法学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3-187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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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中原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8 152 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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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北航法律评论
年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201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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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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