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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尽量降低公司发展风险,希望有制度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持续盈利前不得转让股票。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客观上要求发起人应对公司利益承担比较严格的责任,至少应包括:发起人没有担任公司高管的,在公司连续2年盈利或累计盈利4年之前不得转让股票;发起人担任创业板公司高管的(包括发起人为法人推荐自然人为高管的),在担任高管期间不得转让股票。公司上市后担任高管的,其本人应持有较大份额的本公司股份。为维护创业板市场的繁荣,对创业板公司IPO市盈率应有适当的限制。对创业板IPO应实行市盈率高限政策,将创业板股票溢价收益慢慢释放给更多的投资者,以支持和维护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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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创业板公司发起人股东与证券市场关系分析
来源期刊 金融服务法评论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创业板 发起人 市盈率 IPO
年,卷(期) jrfwfpl_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6-217
页数 12页 分类号 F832.51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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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管晓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34 47 4.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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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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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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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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