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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被比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实施监督的'两条腿',但再审检察建议'这条腿'远没有抗诉'这条腿'粗壮。①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适用范围和操作规程。《意见》第7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民行检察解决“一条腿粗、一条腿细”问题的一个契机,各地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比例和采纳率也开始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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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对一审生效裁决的建议再审
来源期刊 西南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法律效力 再审事由 人民法院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238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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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马永平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17 25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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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再审检察建议
法律效力
再审事由
人民法院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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