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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有限的、珍贵的公共资源,对这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家没有完全交给市场,政府享有主要的决定权,这种决定权表现在给予开发利用者'实惠',而非禁止或者处罚未经许可者。目前文化主管部门只认为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存在行政许可,而不承认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行政许可。笔者认为在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的确定中存在行政许可。在承认文化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资格的同时,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中请取得这种资格。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应当设定市场准入,具备相应的资质,现行法律框架为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的行政许可留有空间。正确认识和运用这种行政许可,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增强依法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等性和竞争能力。行政许可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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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行政许可
来源期刊 人口·社会·法制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治保障 行政许可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6-161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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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
行政许可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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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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