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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为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简洁、省时、方便等优点,弊端就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受《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51号令)调整,工商机关要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加以规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在公平的前提下,对免责的部分要用特别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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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如何调整格式条款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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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3,(5) 所属期刊栏目 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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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玉梅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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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半月刊
1673-5870
11-1242/F
北京市丰台花乡育芳园东里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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