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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合同,境外母公司2011年至2012年在为我公司提供商权使用权,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60万元,合同约定年度终了后15日内收取.我公司收到了境外公司的请款通知书,并将此项应付未付的使用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由于对外付汇资料不全一直没能对外付,至今仍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最近经与境外母公司协商,境外母公司同意不再向我公司收取以前两年120万元的使用费.我们认为,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现在不向境外支付使用费了,就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了.请问,我们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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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应付给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付了还需要扣税吗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特许权使用费 境外公司 扣税 母公司 代扣代缴 签订合同 合同约定 使用权
年,卷(期) ns_2013,(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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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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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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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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