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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民法又被称作私法,是私法的主体部分。但“民”法比“私”法更好,因为“私”法容易遭到人们的误解和反对,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曾经与私的东西不共戴天,“公而忘私”,也因为列宁那句话——“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从而篡改民法,甚至否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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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
来源期刊 党建文汇:上半月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 私法 公法 社会主义国家 经济领域 主体部分 “私” “民”
年,卷(期) 2013,(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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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法
私法
公法
社会主义国家
经济领域
主体部分
“私”
“民”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党建文汇:上半月
月刊
1003-806X
21-1014/D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28号
8-9
出版文献量(篇)
21513
总下载数(次)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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