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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环境法》立法目的应当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而不只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绝不是为了新潮或时髦,而是希望用这个标准衡量《环境法》各项原则、制度、规范的设计或删改。为此,《环境法》修改应当沿以下四个方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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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环境法修改的向度
来源期刊 新世纪周刊 学科 哲学
关键词 《环境法》 修改 向度 自然和谐 立法目的 应当
年,卷(期) 2013,(2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19
页数 1页 分类号 B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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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104 1641 23.0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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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修改
向度
自然和谐
立法目的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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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1251
10-1344/F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8号院三里屯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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