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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①其突出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在我国,教唆犯的性质为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结合的二重性,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理论可推知,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性质在本质上是与大陆法系各国的从属性说一脉相承的,即根据我国刑法立法例可以认为我国坚持教唆犯的从属性质,而教唆犯的处罚亦属于处罚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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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教唆犯的性质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学科
关键词 教唆犯 性质变化 从属行为
年,卷(期) 2014,(5)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天地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3569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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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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