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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40条首次规定了辩方对三种特定证据的及时告知义务,使辩方证据开示义务在中国得以确立。其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具有立法正当性。同时,该义务的开示范围虽规定的较为狭窄,但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相适应。然而,目前该规定较为笼统简单,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亟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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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辩护人对三种特定证据的及时告知义务
来源期刊 法大研究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辩护人 证据开示义务 局限性
年,卷(期) fdyjs_201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4-275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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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辩护人
证据开示义务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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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大研究生
半年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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