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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学的主流理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审查机关,它根据宪法第67条第(1)项的授权,排他性地从事宪法解释活动,或至多承认全国人大自身的宪法解释权。这样的思维遮蔽了一个事实:无论一国的立法机关是否是宪法审查机关,无论它是否获得宪法的明文授权,其职权的行使都具备宪法解释的功能,即实际上从事一种'功能'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活动。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之所以在功能意义上具备宪法解释的属性,是因为其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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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功能比较研究
来源期刊 中国宪法年刊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意义 思维 机关 功能 审查 宪法 事实
年,卷(期) zgxfnk_201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1-27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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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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