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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登记部门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某人建房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办理了土地证,但是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建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办证,常规情况下,登记部门都是要求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后,再予以办理。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据作者了解,有些地方的公证部门,以无房产证为由,只办理土地继承公证,不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登记部门在这种情况,大都采用了两种做法。第一种是,让申请人做继承权公证,把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全部继承,这样登记部门就可以认定,房屋属于继承的范围予以办理。第二种是,与公证部门沟通后,出具审查意见函,告知公证处具备了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公证部门凭审查意见函给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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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巧用调解代替公证办理房屋登记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公证 房屋 调解 巧用 申请人 建房 土地 审查
年,卷(期) zgfdcb_2014,(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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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证
房屋
调解
巧用
申请人
建房
土地
审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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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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