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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害人具有财产损害是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在无权处分人对善意相对人诈骗的场合,无权处分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视善意取得效力而定。善意相对人善意取得财物所有权时,不存在财产损害,无权处分人不构成诈骗罪。善意相对人未善意取得财物所有权时,则存在财产损害,无权处分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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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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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无权处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诈骗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财产损害 诈骗
年,卷(期) 2014,(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33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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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靳玉梅 4 0 0.0 0.0
2 匡俊 12 12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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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财产损害
诈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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