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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撤销、变更和履行判决四种判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总体来看,“现有的判决方式无法满足当事人救济和司法实践的需要”.①因此,创造多元化裁判方式,以促进行政诉讼效果的最大化,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路向和要点.本文拟探讨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增加补正判决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希冀使法院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司法评判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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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行政诉讼中增加补正判决之必要性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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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4,(13) 所属期刊栏目 立法建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2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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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韩磊 3 16 1.0 3.0
2 侯丹华 4 42 1.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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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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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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