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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席团成员应当享有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权。首先,“主席团提名”入法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便于将党组织考察推荐的人选以主席团的名义提出,并非为了制约主席团成员以代表身份参加联合提名的权利。其次,从差额选举的法定原则来看,主席团成员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或者授意其他代表进行联合提名,是实现国家形式的民主制度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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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虽享有代表联合提名权但不宜直接参加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提名权 联合提名 党管干部 组织考察 法定原则 差额选举 客观需要 民主制度
年,卷(期) 201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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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启海 12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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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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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权
联合提名
党管干部
组织考察
法定原则
差额选举
客观需要
民主制度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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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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