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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向李某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协议,约定我向李某借款五万元,年利率为30%。李某在交付借款给我时,又提前扣除了一万元。作为预付的利息。请问,这个借款协议合法吗?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协议应当履行,不得提前扣除利息。其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所以,你可以主张借款本金只有实际4万元,并降低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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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借款协议不得提前扣除利息
来源期刊 农村青年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借款协议 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 法律规定 贷款利率 借款利率 年利率
年,卷(期) 2014,(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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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农村青年
月刊
1002-9540
11-1391/C
16开
北京朝阳区北三里屯南路30楼南院
2-120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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