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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NAFMII(2009)主协议第9条、ISDA(2002)主协议第6条,关于学术界与实务界通常表述的金融衍生品互换“终止净额结算”,准确应为“提前终止、终止净额结算”。其中,“提前终止”具体又分为“提前终止权”和“自动提前终止”,分别可以纳入我国《合同法》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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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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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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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金融衍生品互换“提前终止”的法律性质
来源期刊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学科
关键词 提前终止权 自动提前终止 解除权 附解除条件
年,卷(期) 2014,(4)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6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3354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何晓楠 7 12 3.0 3.0
2 梁敏仪 3 6 1.0 2.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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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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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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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提前终止权
自动提前终止
解除权
附解除条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月刊
chi
出版文献量(篇)
6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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