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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对上述规定,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出现了理解和执行上的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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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取姓既是私事也是公事”
来源期刊 中国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事 私事 规范性文件 民法通则 人民法院 姓名权 婚姻法 当事人
年,卷(期) zgrd_2014,(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3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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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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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民法通则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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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当事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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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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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人大
半月刊
1671-542X
11-3442/D
大16开
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2-18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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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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