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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阚某乘坐客车在小区门前停车后,他打开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柏撞,致其当场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地检察院以阚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评析]本案案发地点位于住宅小区的大门口,处在主干道路的边沿位置:肇事人并非车辆的驾驶人,而是搭乘车辆的乘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虽位于道路边沿,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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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案件应算交通肇事
来源期刊 农家致富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治理范围 公共交通 刑事案件 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 住宅小区
年,卷(期) 2014,(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4
页数 1页 分类号 U4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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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农家致富
半月刊
1672-6456
32-1699/S
32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72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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