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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机关,其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形成的决议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因伪造签章而造成决议瑕疵应排除一般民法的规定,而适用《公司法》等商事立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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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伪造签章的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来源期刊 法制博览 学科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商事立法 商事活动
年,卷(期) 2014,(1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9-130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2766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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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玄哲 4 5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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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大16开
山西省太原市
22-80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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