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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在充分保障遗产债务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基本价值引导下,不宜给债权人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设置过高的门槛,应坚持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出现。在判定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是否成立时,鉴于债权人对遗产状况清楚查知的客观困难,应仅要求债权人举出表面证据,达到较高盖然性地证明被继承人留有积极遗产即可。对于清偿遗产债务实体责任财产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继承人的正当利益要求,确认其享有对责任财产的选择权。非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住行人,基于其法定遗产权利权和遗嘱执行权享有者的身份,或者说基于其依法所应承担的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职责或义务,应当成为遗产债务清偿中的正当责任主体,以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向债权人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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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来源期刊 学科
关键词 生前债务清偿 行使条件 成立要件 责任财产 责任主体
年,卷(期) 2014,(1) 所属期刊栏目 商界论坛 -- 经法视点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5-296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4690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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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祯 4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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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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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19/F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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